立足产业禀赋,以地方良法激活区域创新生态
文章字数:1896
李晓鸣
《宝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顺利完成制订,即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该法规是宝鸡市运用地方立法保障创新驱动、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法治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实施,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向地市延伸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条例既完成上位法的地方细化,又把本地改革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对西部传统工业城市以法治赋能科技创新具有样本价值。
在立法定位上,《条例》恪守地方立法权限,承接上位法与地方改革实践。将坚持党对科技工作全面领导的原则写入总则,将“四个面向”、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统筹科技创新与科技安全确立为本市科技创新的基本遵循,实现政策话语向法律规范的转化。衔接秦创原平台建设的省级制度安排,把跨区域协同创新、创新要素市场化配置写入法条,将地市融入全省创新体系。合理划分市、县(区)政府与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权责,明确政府规划、考核、财政投入保障职责,厘清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各部门协同履职的边界,破解地方科技创新中长期存在的部门碎片化问题。同时,重在对国家、省级法律制度进行细化、补位,固化宝鸡科技创新改革的地方经验。
在法条内容上,《条例》构建全链条创新法治体系,释放制度红利。《条例》第四条即明确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把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强化政府的法定投入义务,为创新活动提供稳定预期,更彰显了宝鸡科技创新的战略眼光和坚定决心。
《条例》锚定宝鸡工业城市定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专门规定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钛及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等特色产业发展,体现出问题导向与产业导向相融合的思路。《条例》还贯穿企业梯度培育思路,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直至科技领军企业的完整培育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
《条例》还形成覆盖战略科学家、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技术经理人、高技能人才的科技人员保障体系,兼顾高层次引进与本土人才培育。尤其重视高技能人才,弘扬工匠精神,把“宝鸡工匠”等本土技能人才激励纳入法规。中长期激励方面,鼓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推动校企双向流动、科技特派员制度,打通教育、科技、人才协同发展的制度通道。
《条例》完善科技金融与知识产权保护,补齐创新生态短板。既强化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义务,引导企业建立覆盖研发、生产、经营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又鼓励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等,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构建股权、债权、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科技投融资体系,回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高风险、融资难的现实痛点。
《条例》兼顾激励与约束,一方面明确,财政资助的探索性、高风险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责仍未完成的,可以依法免责,划清科研探索失败与履职不力的边界,卸下科研人员“怕出错、怕担责”的思想包袱;另一方面划定底线,对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的行为,作出追回财政资金、记入诚信档案、限制申报项目等惩戒规定。一容一禁之间,彰显鼓励大胆创新、严守科研底线的法治导向。
总体而言,《条例》的地方特色鲜明,可以称之为传统工业城市创新法治的“宝鸡样本”。一是产业靶向性强,没有照搬通用模板,而是紧扣宝鸡产业底色,科技计划、技术攻关、场景开放、企业培育等制度设计都服务于本地产业链升级,体现地方立法“不搞大而全,重在适配本地需求”。二是有效承接全省职务科技成果“三项改革”成果,既遵循《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相关规定,也参考了在先制订的《西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三是兼顾传统产业升级与新兴动能培育,既重视关键技术攻关、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补齐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中试短板”,也关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现代农业、历史文化保护等民生领域技术应用,实现产业创新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协同推进。
良法重在善治。这部条例的价值不止于文本本身,更在于以此为抓手,推动全市把科技创新各项法定制度转化为可操作、可考核的实施机制。对于西部传统工业城市而言,该条例提供了一个可借鉴路径:即地方科技立法不必追求体系宏大,而应立足自身产业基础,承接上级改革经验,以法治固化改革成果,以制度降低创新风险,以规则稳定创新预期,最终实现以地方良法持续赋能新质生产力培育。
(李晓鸣,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中国管理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陕西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咨询专家,陕西省委政法委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