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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9日 上一版  下一版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文章字数:1094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丰富宝鸡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四个好”“两个服务”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宝鸡市档案馆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宝鸡各个历史阶段发展历程、经济社会建设成就及重大历史事件的各类档案文献史料、实物、照片、影像资料等;
  (二)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宝鸡党组织建设发展、重大历史事件和革命史的红色档案文献和图书,宝鸡籍重要党史人物的事迹、作品、回忆录等;
  (三)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编撰和参编的各类实体出版物,包括志书、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等;
  (四)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荣获的全国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状、奖杯、牌匾等;
  (五)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六)在宝鸡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书画家、摄影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行业典型及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与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含书画作品)、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七)宝鸡籍作家出版或者与宝鸡相关的研究纪实、画报画册、文学作品等各类图书资料;
  (八)展现宝鸡地域特色的民情风俗、民间工艺、曲艺杂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献资料;
  (九)民间组织或个人编修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编年纪传体史,乡镇(街)村史志和家(族)谱;
  (十)其他与宝鸡有密切联系,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代表性文献资料。
  二、征集要求
  (一)提供者须保证档案资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知识产权无争议,对档案资料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档案资料的品相应基本完整,无明显损坏或残缺。
  (二)提供者须出具档案资料的详细信息(名称、来源、年代等)以及提供者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者所提供的档案资料须未进入其他单位征集流程,且信息真实完整。
  三、征集方式
  (一)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向宝鸡市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将为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组织开展集中捐赠活动。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由市档案馆长期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复制。若捐赠人不便捐赠原件,宝鸡市档案馆可提供复制、翻拍等服务,复制、翻拍后原件归还持有人。
  四、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宝鸡市档案馆
  联 系 人:张碧古 郭亚彬
  联系电话:0917-3262697
  邮 箱:bjdajglk@163.com邮政编码:721004
  联系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D座宝鸡市档案馆
  宝鸡市档案馆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