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文章字数:2785
本报记者 王玲
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售卖霉变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未经家长同意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年度办结的各类消费投诉案件中,精心甄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十大消费投诉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聚焦消费品质提升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既真实反映了当前消费市场的痛点难点,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即办、为民解忧”的履职成效。本次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敦促各类经营者恪守诚信底线、强化品质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共同打造高品质的消费环境。
凤翔区某超市反向抹零案
2025年10月,有群众投诉,凤翔区一超市存在“反向抹零”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超市自2025年6月3日起,在散称食品销售区域,擅自将计价方式设置为“四舍五入”模式。2025年10月23日16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超市当天取消“四舍五入”计价模式,调整为实算实结,并发布《退款公告》主动退还多收金额。2025年12月12日,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岐山县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5年10月,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经营部通过赠送鸡蛋等方式吸引大量老年人参与讲座,疑似存在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经营部自2025年9月中旬营业以来,以“免费听讲座、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听讲座,通过讲座向老年人灌输“保健品治病”的错误理念,同时以2980元至23840元不等的高价,向老年人推销“雪莲甘露”“雪莲虫草精”等无相关合格证书的保健品。依据相关法律,该经营部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且涉嫌诈骗犯罪。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岐山县公安局经侦中队处理,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同时,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县某公司未按公示价格收费案
2025年5月10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小区经营的电动车充电桩存在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一致问题。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小区的充电桩经营为某公司管理,公示价格为1元/4小时,实际收费为1.32元/4小时。2025年3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该公司经营的涉案充电桩累计产生有效充电订单1659单,收取充电总费用3528.05元,其中超出公示价格费用共计1020.65元。2025年5月10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20.65元,并处罚款4000元。
扶风县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案
2025年12月16日10时许,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颜女士投诉,称其10岁孩子未经家长同意,在某便利店花400元购买了4盒盲盒笔。颜女士不认可该消费行为,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颜女士投诉情况属实。该便利店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监护人同意”的提示标识,且销售人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前,未核实其监护人是否知情同意,不符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商家解读相关规范指引,明确盲盒经营要点。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场退还颜女士400元消费款。
陈仓区某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门诊部开展核查,发现其通过微信小程序售卖普通化妆品时违规宣称“防脱”功效,且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未依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经查,2025年6月至8月,该门诊部在其微信小程序销售“域发白柳皮控油平衡洗发露”,宣称具有“控油防脱”的功效,但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涉案广告费用985.46元,案件调查后门诊部已将该产品下架。同时,该门诊部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未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该门诊部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未依法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其未依法变更登记行为罚款2000元,针对其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1000元。
凤县某广告经营部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7月29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辖区某广告经营部提供打印服务、销售商品时未标注单价及计价单位,询问打印单价后,结算价格高于消费者预期,认为该经营部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请求监管部门查处并退还差价,举报人提交了微信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经营部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主动配合调查整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受理条件,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督促该经营部当场向消费者退还差价28元。
凤县某商超结算多收款案
2025年7月29日,邓先生在凤县某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扫码结账后发现购物小票显示两包卫生巾计价19.8元,实际只购买1包(单价9.9元)。邓先生与超市协商退还多收价款及赔偿问题无果,遂向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经查,超市收银员在结算时,因寻找商品外包装二维码时误触POS机,导致该卫生巾商品被连续扫描计价两次,实际收取消费者19.8元。经调解,该超市向邓先生退还多收的9.9元,并赠送1个收纳箱及周年纪念品作为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太白某超市涉嫌销售霉变食品案
2025年8月15日,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辖区某超市销售的馒头存在霉变,家人食用后出现腹泻症状,请求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经查,投诉属实,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货架上还有4袋(共16个)馒头存在不同程度霉变,立即要求超市对该批次霉变馒头当场销毁。该超市销售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案件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形,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千阳县某电动车行向高风险老人售车案
2025年5月,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其78岁的父亲曾做骨关节置换手术、腿脚不灵便,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辖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2980元的电动三轮车。子女担心老人驾驶存在极高交通安全隐患,向车行提出退车退款要求,车行以老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购车自愿且车辆已试驾20多天为由,拒绝退车退款,双方产生消费纠纷。
经查,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结合老人的年龄、身体实际状况,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老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存在极高交通安全风险。经调解,车行同意扣除300元车辆折旧费后,向老人退还剩余车款2680元。
眉县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0月9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销售“有机麦芽汁”时,宣传其“对降血糖有一定的作用”“激活人体自身胰岛功能”等,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请求立案查处。
经查,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售卖霉变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未经家长同意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年度办结的各类消费投诉案件中,精心甄选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十大消费投诉案例予以发布。这些案例聚焦消费品质提升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既真实反映了当前消费市场的痛点难点,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即办、为民解忧”的履职成效。本次发布旨在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敦促各类经营者恪守诚信底线、强化品质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同时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共同打造高品质的消费环境。
凤翔区某超市反向抹零案
2025年10月,有群众投诉,凤翔区一超市存在“反向抹零”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
经查,该超市自2025年6月3日起,在散称食品销售区域,擅自将计价方式设置为“四舍五入”模式。2025年10月23日16时,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超市当天取消“四舍五入”计价模式,调整为实算实结,并发布《退款公告》主动退还多收金额。2025年12月12日,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
岐山县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5年10月,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经营部通过赠送鸡蛋等方式吸引大量老年人参与讲座,疑似存在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经营部自2025年9月中旬营业以来,以“免费听讲座、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听讲座,通过讲座向老年人灌输“保健品治病”的错误理念,同时以2980元至23840元不等的高价,向老年人推销“雪莲甘露”“雪莲虫草精”等无相关合格证书的保健品。依据相关法律,该经营部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且涉嫌诈骗犯罪。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岐山县公安局经侦中队处理,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同时,对该经营部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县某公司未按公示价格收费案
2025年5月10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小区经营的电动车充电桩存在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一致问题。
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小区的充电桩经营为某公司管理,公示价格为1元/4小时,实际收费为1.32元/4小时。2025年3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该公司经营的涉案充电桩累计产生有效充电订单1659单,收取充电总费用3528.05元,其中超出公示价格费用共计1020.65元。2025年5月10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20.65元,并处罚款4000元。
扶风县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案
2025年12月16日10时许,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颜女士投诉,称其10岁孩子未经家长同意,在某便利店花400元购买了4盒盲盒笔。颜女士不认可该消费行为,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颜女士投诉情况属实。该便利店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监护人同意”的提示标识,且销售人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前,未核实其监护人是否知情同意,不符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商家解读相关规范指引,明确盲盒经营要点。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当场退还颜女士400元消费款。
陈仓区某门诊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门诊部开展核查,发现其通过微信小程序售卖普通化妆品时违规宣称“防脱”功效,且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未依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经查,2025年6月至8月,该门诊部在其微信小程序销售“域发白柳皮控油平衡洗发露”,宣称具有“控油防脱”的功效,但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涉案广告费用985.46元,案件调查后门诊部已将该产品下架。同时,该门诊部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未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该门诊部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未依法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其未依法变更登记行为罚款2000元,针对其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罚款1000元。
凤县某广告经营部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7月29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辖区某广告经营部提供打印服务、销售商品时未标注单价及计价单位,询问打印单价后,结算价格高于消费者预期,认为该经营部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请求监管部门查处并退还差价,举报人提交了微信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经查,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该经营部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主动配合调查整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受理条件,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督促该经营部当场向消费者退还差价28元。
凤县某商超结算多收款案
2025年7月29日,邓先生在凤县某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扫码结账后发现购物小票显示两包卫生巾计价19.8元,实际只购买1包(单价9.9元)。邓先生与超市协商退还多收价款及赔偿问题无果,遂向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经查,超市收银员在结算时,因寻找商品外包装二维码时误触POS机,导致该卫生巾商品被连续扫描计价两次,实际收取消费者19.8元。经调解,该超市向邓先生退还多收的9.9元,并赠送1个收纳箱及周年纪念品作为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太白某超市涉嫌销售霉变食品案
2025年8月15日,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辖区某超市销售的馒头存在霉变,家人食用后出现腹泻症状,请求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经查,投诉属实,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销售货架上还有4袋(共16个)馒头存在不同程度霉变,立即要求超市对该批次霉变馒头当场销毁。该超市销售霉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案件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形,太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千阳县某电动车行向高风险老人售车案
2025年5月,千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其78岁的父亲曾做骨关节置换手术、腿脚不灵便,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辖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2980元的电动三轮车。子女担心老人驾驶存在极高交通安全隐患,向车行提出退车退款要求,车行以老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购车自愿且车辆已试驾20多天为由,拒绝退车退款,双方产生消费纠纷。
经查,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结合老人的年龄、身体实际状况,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老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存在极高交通安全风险。经调解,车行同意扣除300元车辆折旧费后,向老人退还剩余车款2680元。
眉县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0月9日,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小程序销售“有机麦芽汁”时,宣传其“对降血糖有一定的作用”“激活人体自身胰岛功能”等,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请求立案查处。
经查,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