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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城区禁养烈性犬出门遛狗须拴绳
  本报讯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批通过了《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关于养犬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饲养宠物犬的市民越来越多,遛狗不拴绳、公共场所随意遛狗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在调查研究、立法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基础上,制定了《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
  《条例》从犬只登记和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等方面,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其中规定,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遛狗时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佩戴嘴套。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管理部门相应处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记者秦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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